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506984.23元及相应的孳息,由原告蔡某某享有253492.11元及相应的孳息,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合计分配278841.32元。原告向某林继承50698.42元及相应的孳息,原告向某燕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被告向某国继承152095.27元及相应的孳息。
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旅游经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蔡某某、向某林、向某燕向丘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各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寄售行的债权约40万元,由蔡某某继承享有该笔债权的5/8,由向某林、向某国、向某燕分别继承享有该笔债权的1/8。要求判决各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约50万元,由蔡某某继承享有该笔财产的5/8,由向某林、向某国、向某燕分别继承享有该笔财产的1/8。
伴随着铿锵的锣鼓声,龙头被高高抬起,民俗巡游活动正式开始。烟花、礼炮齐鸣,点亮了客家文化公园广场的夜空。由“天下第一龙”姑田游大龙、“客家第一粽”北团游大粽、“南宋灯笼活化石”璧洲灯笼、“纸包火奇迹”芷溪花灯等非遗民俗活动组成的巡游队伍从起点出发,沿着“观景路—石门湖路—石景路—法云寺—竹园路—君澜酒店—观景路—客家文化公园”路线进行总长约5公里的巡游。(撰稿:公羊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