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潘某某出生于1951年4月10日,1975年与蔡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1976年9月26日生育长子向某林,1979年5月25日生育次子向某国,1982年8月14日生育长女向某燕。2022年5月29日潘某某因病去世,此时,其父母均已去世。潘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世时在某寄售行享有债权40余万元,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0余万元。
原告蔡某某、向某林、向某燕向丘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各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寄售行的债权约40万元,由蔡某某继承享有该笔债权的5/8,由向某林、向某国、向某燕分别继承享有该笔债权的1/8。要求判决各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约50万元,由蔡某某继承享有该笔财产的5/8,由向某林、向某国、向某燕分别继承享有该笔财产的1/8。
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检察战略是推进检察工作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实施数字检察建设规划,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推进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建好数字检察的“主干”。加强数据汇聚、整合、管理、应用,充分激活、用足用好内部数据,拓展和合理使用外部数据。把法律监督应用模型作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的重要突破口,加强数字检察和检察业务的衔接与融合,及时推广运用成熟模型,促进系统治理,维护公共利益。
哈密回王文化旅游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旅游经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撰稿:朱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