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试点旨在打造一批城乡统筹发展、辐射带动力强、供应韧性好的现代商贸流通节点城市,与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物流主干线和现代产业集群等紧密衔接。试点城市申报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优先选择工作基础好、带动作用强、提升潜力大的城市。试点工作拟分三批(2024―2026年)实施,建设期限为三年,2024年拟支持不超过20个城市。
近年来,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11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地启动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2014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2017年12月,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2020年1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尤其是该船可航行于无限航区和B级冰区,完工交付后将在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执行“船对船”和“船对岸”的加注、“反输/补液”服务和为大型LNG动力船进行出厂前“惰化、冷舱、气试”及LNG的运输等服务,将有效助力中国进一步完善岸站终端LNG接收加注与船对船LNG加、受注完整产业链的建立,为中国能源结构优化贡献新的动能。
“《条例》在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民事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围绕碳排放权的主体、内容、行使及公权如何适度介入、开展有效监管等主要事项上作了规范设计。”常纪文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民事权利,其依法行使包括排放温室气体、碳排放权购买、碳排放权出售、碳排放权封存、碳排放权灭失、碳排放权抵押等行使方式。其中,碳排放权购买与碳排放权出售即碳排放权交易是最主要的民事权利行使方式。(撰稿:卫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