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506984.23元及相应的孳息,由原告蔡某某享有253492.11元及相应的孳息,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合计分配278841.32元。原告向某林继承50698.42元及相应的孳息,原告向某燕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被告向某国继承152095.27元及相应的孳息。
中塞友好有太多真情令人感动,太多瞬间值得回味。无论是新冠疫情期间武契奇总统迎接中国援塞抗疫医疗专家组时在塞尔维亚国旗和中国五星红旗上献上的深情亲吻,还是中塞工人共建匈塞铁路流下的辛勤汗水;无论是塞方一次次在涉及中方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仗义执言,还是中方坚定支持塞主权和领土完整,都生动体现出中塞友谊的历久弥坚、牢不可破。
“我们要用欣赏和赞许的眼光看待青年的创新创造,积极支持他们在人生中出彩,为青年取得的成就和成绩点赞、喝彩”。在习近平总书记关心鼓励下,新时代的中国青年敢于做先锋,而不做过客、当看客,让创新成为青春远航的动力,让创业成为青春搏击的能量,让青春年华在为国家、为人民的奉献中焕发出绚丽光彩。
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属于配偶的一半分出,其余为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潘某某与蔡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潘某某去世后遗留在某银行的存款和在某寄售行的债权,应由潘某某和蔡某某各自享有50%,属于潘某某的50%份额才能作为遗产继承。(撰稿:逄珠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