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年末,刚入党不久的赵尚志便经过党组织批准前往广州黄埔军校学习,被编入黄埔军校第四期政治大队第三中队学习。在校期间,赵尚志刻苦训练、不甘人后,赢得了教官和同学们的称赞。1926年夏,根据东北革命斗争的需要,赵尚志提前结束学业,被党组织派遣回东北。尽管在黄埔军校学习的时间很短,但赵尚志在这里打下了较为扎实的军事理论功底,这为他后来驰骋东北抗日疆场,屡获奇胜奠定了基础。
被继承人潘某某出生于1951年4月10日,1975年与蔡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1976年9月26日生育长子向某林,1979年5月25日生育次子向某国,1982年8月14日生育长女向某燕。2022年5月29日潘某某因病去世,此时,其父母均已去世。潘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世时在某寄售行享有债权40余万元,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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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潘某某遗留于某银行存款506984.23元及相应的孳息,由原告蔡某某享有253492.11元及相应的孳息,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合计分配278841.32元。原告向某林继承50698.42元及相应的孳息,原告向某燕继承25349.21元及相应的孳息,被告向某国继承152095.27元及相应的孳息。(撰稿:苏美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