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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社科学院官网信息显示,彭凯平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后留校任教。1997年获得美国密歇根大学心理学博士学位,后任教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心理学系。曾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心理学及东亚研究终身教职,曾任加州大学社会及人格心理学专业主任和美国心理学会科学领导委员会成员等国际职务。2008年5月起受聘清华心理学系教授和首任系主任。后又任清华社科学院院长,产业研究院院长。同时,他还是国际积极心理联合会(IPPA)以及国际积极教育联盟(lPEN)中国理事,并担任中国国际积极心理学大会执行主席。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建设工程周期长、情况复杂,施工过程中有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处于“半截子”状态。此时,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但由于结算流程复杂或发包人恶意拖延等因素,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计算?承包人的权利何时起算、何时过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6月,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时间、价款作出约定。2021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案涉工程施工,甲公司在审核确认结算文件后支付工程款。2021年2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结算文件,甲公司签收后未审核确认。2022年3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扣除已付工程款后,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可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双方未达成上述合意,可参照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情况处理,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甲公司、乙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关系,亦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故乙公司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乙公司于2022年3月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甲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并无异议,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亦已届满,最终法院确认乙公司对甲公司应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提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事关建筑行业发展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半截子”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工程中,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如果不尽快行使权利,将会损害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故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作为承包人,要熟悉法律规定,在工程未竣工结算、但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及资料,督促发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怠于结算时,尽快依法维权。作为发包人,要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工程量、工程价款,认识到拖延结算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半截子”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对施工现场、已施工工程量进行证据固定,避免因后续施工或工程改建等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这一结果,似乎显示争议的“天平”明显偏向支持打开校门的一方。不过,打开社交媒体,我们也不难看到部分在校大学生的抱怨,直指校外人士入校对其造成的种种不便。一方面,大学尤其是公立大学的单位性质与办学精神,对其开放程度提出了一定要求,开放的大学校门有利于提升国民素质、健全国民精神;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伴随着大学开放而生的某些问题,确实给在校师生带来了肉眼可见的困扰和麻烦。
F1中国站后,国际汽联FE电动方程式世界锦标赛上海站将首次登陆上海,于5月25至26日在上海国际赛车场举办。“两个月内连续举办两届世界顶级赛事,这在上赛场历史上也是首次。两项赛事保障有所差异,FE赛事使用一部分赛道,”周耀东介绍,“上赛道全长5.4公里,可以组合成六种不同的赛道,包括能进行夜间比赛的赛道。F1和FE的举办也让观众有机会看到‘上’字赛道的不同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