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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属于配偶的一半分出,其余为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潘某某与蔡某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对于潘某某去世后遗留在某银行的存款和在某寄售行的债权,应由潘某某和蔡某某各自享有50%,属于潘某某的50%份额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做优民事诉讼监督。持续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力度,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切实加强同级监督。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协同破解“执行难”。针对“打假官司”问题多发,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治理,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有力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紧盯虚假诉讼背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开展案件专项查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被继承人潘某某出生于1951年4月10日,1975年与蔡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1976年9月26日生育长子向某林,1979年5月25日生育次子向某国,1982年8月14日生育长女向某燕。2022年5月29日潘某某因病去世,此时,其父母均已去世。潘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世时在某寄售行享有债权40余万元,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为50余万元。
膏方,又称“煎膏”“膏滋”,是最古老的中药剂型之一,是将饮片再三煎熬,去渣,再用微火浓缩,加冰糖或蜂蜜收膏,可长期服用。内服膏滋是由汤药浓缩演变发展而来,有相当漫长的发展历史。早在《黄帝内经》中就有记载,一曰马膏,一曰豕膏(即由马、猪的脂肪制成)。东汉末年,张仲景《金匮要略》中的一些所谓“煎”已与现代膏方的制作方法十分相似,如大乌头煎、猪膏发煎等,这也是膏滋内服的最早记录。南北朝时陈延之的《小品方》有单地黄煎(生地黄),是较早的滋补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