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意见指出,根据规定,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重组终止披露之日,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收了之固然容易,但简单收监执行能否做到案结事了仍存疑虑。蒋某扬言报复显然不妥,但其言语威胁是否已达到收监条件应审慎把握。我们应更多考虑如何高质效办理本案,让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听证会上,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使得与会各方代表产生一致共鸣,不应收监执行的意见最终也获得法院采纳。
4月19日,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排立即启动维修,对塌陷破损严重区域进行围挡警示,对周围停放的车辆进行劝导驶离,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同时,组织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榆中分公司)等方面对塌陷破损区域进行详细勘察,制定系统方案,加紧筹措资金,进行彻底整治,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和出行安全。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四强实施了抢劫行为,依法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李四强无罪。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四强实施了抢劫行为。李四强并非同案人刘西文。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四强参与抢劫作案。2、本案将李四强当成刘西文判决并不只是身份信息表述有误,原审裁判程序存在不当。(撰稿:章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