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首席专家宋志平表示,对上市公司而言,编写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不只是信息披露问题,还是从战略到治理、再到具体议题实践的系统性工程,因此提升可持续信息披露水平需要上市公司加强各类能力的建设,并提高整个市场协同能力。
据介绍,《指引》总体借鉴四要素披露框架,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并明确具备财务重要性的议题需按照四要素框架进行披露,推动上市公司以更好的内部治理、具体行动带动高质量信息披露。同时,将国际共识度较高的应对气候变化议题,作为《指引》中的优先项,主要披露要求与国际各类规则基本保持一致,实现较好的兼容与联通。同时,充分结合国情体现特色,议题设置充分考虑现阶段发展重点关切,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方面明确了21个具体议题,包括治理污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乡村全面振兴、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问题。《指引》还对重要指数成份股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设置了强制披露要求,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则鼓励和支持其自愿披露,但同时要求,自愿披露必须遵守《指引》的规定,以规范信息披露秩序,增强可比性。
法国前国会议员帕特里斯・阿纳托表示,如今看到山西正着力打造“十大重点产业链、92个特色城市”,在新能源、特钢、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等领域成为创新的沃土,令人振奋,山西的这一发展蓝图,在中法建交60周年之际,更加具有意义,相信山西的创新精神将在法中企业间创造协同效应。
“《条例》在确认碳排放权交易民事行为属性的基础上,围绕碳排放权的主体、内容、行使及公权如何适度介入、开展有效监管等主要事项上作了规范设计。”常纪文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民事权利,其依法行使包括排放温室气体、碳排放权购买、碳排放权出售、碳排放权封存、碳排放权灭失、碳排放权抵押等行使方式。其中,碳排放权购买与碳排放权出售即碳排放权交易是最主要的民事权利行使方式。(撰稿:封艳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