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年发展,新区地区生产总值接连跨越3000、4000、5000亿元台阶,同52家央企进行了深度合作,建设青岛世界博览城、中船民船中心总部等164个重点项目;青岛自贸片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建立“区关港”“区关税”等创新机制成果302项,是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主要节点和海上合作战略支点的双节点支撑。
在法律援助方面,青海连续两年将“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必要的、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支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省委、省政府便民惠民工程。青海省司法厅将零就业家庭、留守儿童、孤儿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将涉及妇女儿童的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活动,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建设工程周期长、情况复杂,施工过程中有时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处于“半截子”状态。此时,承包人已经为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但由于结算流程复杂或发包人恶意拖延等因素,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如何计算?承包人的权利何时起算、何时过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例。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6月,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施工内容、时间、价款作出约定。2021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终止案涉工程施工,甲公司在审核确认结算文件后支付工程款。2021年2月,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结算文件,甲公司签收后未审核确认。2022年3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利息,并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扣除已付工程款后,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可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双方未达成上述合意,可参照建设工程未交付、建设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情况处理,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甲公司、乙公司在工程尚未竣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关系,亦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故乙公司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乙公司于2022年3月起诉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甲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并无异议,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亦已届满,最终法院确认乙公司对甲公司应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提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事关建筑行业发展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充分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半截子”工程虽然未经竣工验收,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工程中,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承包人如果不尽快行使权利,将会损害其他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及交易安全,故法律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作为承包人,要熟悉法律规定,在工程未竣工结算、但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况下,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及资料,督促发包人进行结算;发包人怠于结算时,尽快依法维权。作为发包人,要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工程量、工程价款,认识到拖延结算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半截子”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对施工现场、已施工工程量进行证据固定,避免因后续施工或工程改建等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作为宁波人才工作的标志性品牌,甬江人才工程经过重塑升级,深化完善出题遴选机制,鼓励海内外人才通过自主申请、单位推荐、人才举荐等多种方式领题攻关,有效贯通衔接人才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帮助人才团队加快实现‘从1到10’的产业化突破和‘从10到1000’的全链条发展,为宁波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宁波市委人才办相关负责人如是说。(撰稿:宗兰涛)